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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观察丨盆栽变“空中炸弹” 行人“步步惊心”

来源:发布时间:2024年06月21日

  近日,有网友反映,称连日来阴雨天不断,不少在窗台、阳台等处摆放盆栽的市民,未及时将它们移至家中,容易出现高空坠物情况,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希望有关部门引起重视的同时,向广大市民宣传相关知识,及时消除安全风险和隐患。

  6月18日,记者走访了平阳县部分路段和小区,到达昆阳镇白石街182号时,抬头看到了不少放置在窗台的盆栽。由于空间有限,部分花盆超出了窗台,周边无任何防止堕落的设施,下方便是人来人往的街道,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看着是很危险,这些都是小盆栽,如果风大点的话,就会掉下来。”市民杨女士说,白石街人流量较大,万一盆栽掉落砸到行人,后果不堪设想。

  随后,记者前往五显殿街,在4号楼7单元前发现2层楼、4层楼的阳台放置着不同大小的盆栽,4层楼住户更是将2个较大的泡沫箱作为花盆,且种植着绿植,其中1个泡沫箱斜放,有1个角处于悬空状态,让人看了不禁心中一颤。“最近一直下雨,有时候风也挺大的。我每次路过时,总是尽量在屋檐下走,就怕万一有盆栽掉下来。”市民黄先生说。

  记者还走访了大井街、西坑路等道路及周边住宅小区,发现不少市民会在窗台位置安装不锈钢架,用来放置盆栽,起到防止掉落的作用。但是,仍有部分市民会在未设防护的情况下,在窗台、空调外机摆放一排排盆栽,下方或是人行道,或是停放着多辆机动车。由此,这些盆栽就成了一个个“空中炸弹”。

  “种养盆栽可以美化环境、陶冶情操,是一件好事。不过得考虑到公共安全。在没有任何防护措施下,直接将它们随意摆放在窗台,很可能导致意外事故发生。”市民萧先生说,有物业管理的小区,情况会稍好些;开放式小区不仅无人管理,还不知道该向何人反映问题。

  文明观察

  根据现场情况,记者联系了平阳县物业服务指导中心有关负责人。“一般小区里出现这种情况,我们会督促物业加强管理,及时开展隐患排查,消除安全隐患,而对于没有物业管理的小区,一般由属地乡镇负责。”该县物业服务指导中心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若市民发现在无防护措施下的“高空养花”情况,可及时向所在小区的物业公司或当地村社进行反映,确保及时消除隐患。

  “高空养花”隐患大,若盆栽从楼上坠落砸到人或物,责任该如何划分?浙江腾鳌律师事务所律师杨碧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除《民法典》中有关于高空抛掷物、坠落物的规定外,《刑法典》中也有对高空抛掷物、坠落物造成严重的后果进行了规定。根据《刑法典》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比如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依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

  此外,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这表示高空坠物伤人,谁的盆栽谁负责。如果‘无主’盆栽惹祸,那整栋楼业主可能要承担责任。”杨碧律师提醒,在阳台、窗台等地方摆放盆栽或是其他物品的居民,请妥善做好防范措施,谨防物品坠落砸到邻居或车辆。居民遇到抛掷物、坠落物致损事件,可在第一时间报警,收集、固定证据,以便后续追究相关人的责任。